产品责任单位义务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
产品责任单位应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形成《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负责。
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产品责任单位应根据不同产品类别进行理化指标、杀灭/抑制微生物指标和(或)微生物指标、毒理安全性指标、指示物技术指标的检测,并对产品的真实性负责。
备注:责任单位改变的,多数省市卫健委要求该产品应当重新进行备案,已备案的消毒产品应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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