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加工中,原料和添加剂是不可分割的两个体系,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关乎民生大计的食品行业的发展。而在食品的实际生产中,若遇到某种国内未批准的新物质时,就需要对该物质进行注册申报,以评估其安全性。目前对于“可食物质”的注册申报主要有两种,即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瑞旭集团就此两种申报途径的异同点展开讨论和分析,期望能通过本文(共上、下两篇文章)给到企业一些思路和方向。
定义和范围
新食品原料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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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范围 |
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GB 14880)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健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其他要求 |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
申报相同点
- 相同点1——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十三条:“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相同点2——监管机构
“三新食品”的注册申报及审批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负责。(“三新食品”是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具体的职能机构如下:
- 相同点3——申报、审批形式
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都遵循前审后批的审查类型,审批数量不做限制。
按照各自《管理办法》和《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应向卫健委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审批的通知书类型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种:
- 相同点4——申报流程
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大致相同,主要分为5个步骤:
Step 1:申请人在线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卷宗;
Step 2:卫健委政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Step 3:对于受理的产品,政务大厅移交全部资料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评估中心在60日内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并给出审评意见;
Step 4:技术审评后对于建议批准的产品,风险评估中心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稿;
Step 5:卫健委发布正式的批准公告。
- 相同点5——批准公告制
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获批后,会在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网站上以“批准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告的法律效益等同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可依据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合规使用。自2019年起,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合并以“三新食品”公告形式发布,在此之前,分别是以独立的公告发布。
结语
本文通过对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介绍,并汇总了两者申报的五大相同点,也侧面说明国家在对这两类产品监管时的整体思路和方向一致。欲知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的差异和侧重点,请继续关注瑞旭集团官方网站相关文章: 新食品原料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异同点(下)——不同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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