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 瑞旭解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新要求
2016-08-26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瑞旭技术
2016年8月15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的请示》发布复函。因今年6月1日,总局发布《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从发布之日起,中国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最高可从SPF 30+调整到SPF 50+。PA标识最高为PA++++。并指出当实测SPF值在 2-50时,应标识SPF的实测值。根据传统标识习惯,多数高SPF值的防晒产品的SPF值按照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数进行标识。考虑到测定时的抽样误差及化妆品行业的传统标识习惯,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的标识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SPF值
标识
例子
2≤SPF≤5
实测值
-
6≤SPF≤50
标识上限为实测SPF值,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与小于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二者间的较小值。
以实测值46,95%CI: 43.6-48.5为例,可标识为SPF43、44、45或者46
SPF>50, 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大于50时
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指数(SPF)应标注“50+”
以实测值55,95%CI: 52.1-58.9为例,应标识SPF50+
SPF>50,且实测值95%可信区间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时
标识上限为“50+”,标识下限为实测值95%可信区间的下限值。
以实测值52,95%CI: 50.0-55.0为例,可标识为SPF50+或者50
另外,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于同属于限用成分和准用防腐剂的成分,当不作为防腐剂使用时,该原料功能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瑞旭解读:
1、当2≤SPF≤5, 只能标识SPF实测值
2、当6≤SPF≤50, SPF标识可以有多个选择,并且保留了传统地按照实测值的5的最大整数倍数进行标识
3、当SPF>50, SPF有两种标识方式
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至实施之日起,对于不作为防腐剂使用的限用成分,该原料功能需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相关链接:
来源:http://www.sda.gov.cn/WS01/CL0846/162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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