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农药登记管理政策均有各个国家的特色。例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这3个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对登记资料的保护均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较长的资料保护期会显著提高新农药研发者的积极性,为推进行业创新注入活力,瑞旭集团在此总结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4个国家的农药登记资料保护的政策,供大家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 欧盟 不仅对首次登记的资料进行保护,对用于活性成分再评审或产品授权重申的新数据还另给与30个月的保护期。对于已经批准的植物保护产品,各个成员国对于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也制定了相关数据保护期。
美国 不仅有专用的保护期,还对新的产品登记,变更登记,登记再评审提交的资料都进行保护,从资料提交的15年内,如果其他公司想使用这些数据来支持其产品登记,则需要支付资料补偿费用。
澳大利亚 不仅对于新有效成分的资料进行保护,对于其他的新制剂产品提交的资料以及变更登记的资料都有5年的保护期。
中国 对于除了支持新有效成分登记的资料给与了6年的保护期,对于提交的非相同原药,新制剂,新混配以及扩作等登记类型提交的资料均没有给与数据保护期。
关于UC
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一直致力于国内外农化企业提供全球农药与肥料产品登记与法规技术咨询,在欧盟、美国、英国和韩国成立有子公司。团队成员具有 2 名中国毒理学会认证毒理学家,100%获得植物保护、化学、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环境科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核心成员来自全球一流农化企业的资深法规专家,在全球农用化学品登记策略、登记(备案)流程、资料要求和风险评估等方面有着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多个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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