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植物保护产品法规 (EC) No. 1107/2009规定,所有农药活性成分均需要进行周期性的再评审。再评审申请者一般应在登记有效期满3年前提交活性成分的再评审申请。因为欧盟批准农药有效成分的标准极其严格,故很多成分的首家或主要注册人在经过公司内部综合评估后,对可能不符合欧盟现行批准要求的活性成分,做出不再支持再评审申请的决定。 对于这一类因企业未在欧盟截至日期前提交再评审申请,或已撤回再评审资料的活性成分,其相关农药产品未来大概率将欧盟市场被淘汰。 因此,小编特在此总结了未在再评审申请截至日期前提交再评审的活性成分,一共 14 个,供企业作登记和出口参考。
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总结了2023年到2025年即将过期但未有企业在截至日期前提交再评审申请的活性成分。 需要注意的是该清单为动态清单 ,瑞旭集团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申请TE 时需密切关注该活性成分目前的欧盟再评审状态,以免因为活性成分因为没有企业提交再评审而使得自己刚完成或即将完成的欧盟农药原药等同认定(TE)落空。
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将持续跟踪并更新农药活性物质在美国EPA、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批准状态和禁限用情况等信息,想了解更多海外登记资讯,欢迎和UC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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