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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自行灌装货值5万元化妆品,被罚90万元

来源 中妆资讯 作者

违法的亏本生意

8月31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宏之俊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被罚款9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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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灌货值5万元,被罚90万

通报显示,宏之俊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宏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芮姿蓝”商标持有人,2021年2月宏之俊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芮姿蓝”品牌授权方委托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芮姿蓝赋活修护精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因加工成本因素,2021 年 4 月至 7 月间,宏之俊生物公司陆续采购贴标机、西林瓶空瓶、标签、包装盒、封瓶器械等设备至公司经营场所内,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行采购贴标机、西林空瓶、封瓶器械、产品标签、包装盒,将从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获得的 1500ml 芮姿蓝赋活修护精华产品原液自行进行灌装并贴标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

宏之俊生物公司将备案产品芮姿蓝赋活修护精华灌装生产成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共 210 瓶(5ml/瓶),此批未经许可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50400 元。

经查,宏之俊生物公司并未实际销售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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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当事人使用从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芮姿蓝赋活修护精华原液进行灌装并加贴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的产品,其功效为修护肌肤、补充水分,提升肌肤光泽度、饱和度和光滑度,增加皮肤弹性,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所指的化妆品。

故,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生产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最终,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宏之俊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改正内容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210瓶、贴标机1台、封瓶器械1支、芮姿蓝复方赋活因子标签39790张(60*20)、剩余的芮姿蓝赋活修护精华原液400ml;罚款人民币玖拾万柒仟贰佰元整。

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迎来重罚

中妆网从整理各地监管部门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来看,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处罚案例及处罚力度明显增加,重罚必将带来一定震慑力。

本月,有自行分装香水小样的上海左右化妆品被罚5万元,也有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纯中药面膜的六安金玉玛生物科技被罚3万元,更有因无证超范围生产化妆品;使用违法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广州市敦复化妆品有限公司被罚款79万元的。

此次宏之俊生物公司因5万货值遭重罚90余万元,也将进一步震慑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监管趋严下,不少企业还存侥幸心理,这种“踩钢丝绳”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是将自身企业置于风险中。

随着化妆品新规的逐渐落地与配套法律的实施,监管部门正在开展对于新规落地实施的各项检查,化妆品监管只会愈加严格,合法合规才能让企业走得远走得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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