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中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全部内容包括七章八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
8条目(第一至八条) |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8条目(第九至二十六条) |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20条目(第二十七至四十六条) |
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11条目(第四十七至五十七条) |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
6条目(第五十八至六十三条) |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
10条目(第六十四至七十三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5条目 (第七十四至八十八条) |
第七章 附 则 |
1条目(第八十九条) |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对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了定义。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如网络银行、保险、证券、股票、基金、借贷平台、支付平台、融资平台,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意味着未来微商,代购将无任何价格优势逐渐被市场淘汰。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法对电子商务领域经常涉及到的营销方式如 根据个人兴趣爱好、消费习惯定向推送、搭售产品或服务的;以及押金收取退还方式进行了管理(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 由于跨境政策变动较快,本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只提到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线上市场竞争环境,平台经营者需保持中立立场对待入驻商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特别对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竞争的情况,避免出现双重标准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并误导消费者。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应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 凭电子单证 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 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 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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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8-08/31/content_20601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