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增设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结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结论范围
对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审评结论判定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
1.需修改产品中文名称或完善汉语拼音名的;
2.产品配方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论述、提供文献依据或规范文字表述的;
3.生产工艺合理,需进一步完善生产工艺个别部分说明的;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基本符合要求,需统一规范表述的;
5.产品说明书、标签基本符合要求,需进一步完善的;
6.毒理学、人体安全性评价等试验项目齐全,结论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试验报告格式的;
7.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资料符合要求,需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的;
8.其他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需进一步完善资料的。
二、工作程序
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结论为“完善资料后建议批准”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称审评中 心)发放相关审评结论,申请人按审评结论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审评中心组织相关专业审评专家,对完善后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经审评中心审核通过后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进行行政审批。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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