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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违反条例,可能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行业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的违法惩罚条例表明化妆品行业将进一步规范化,其中禁业限制、处罚到人的新规引起了广大化妆品行业负责人的关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况分别处以5年内禁止、10年内禁止、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惩罚。以下涉及的违法案例也给化妆品企业、相关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化妆品生产、经营应依法进行,切不可有侥幸心理。

一、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1: 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3批次(批号分别为:20220104、HLFC1201、HLFC1502)“婴贝萱婴肤霜”和1批次(批号为:20211109)“婴康益生元身体乳”,上述4批次产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和“赛庚啶”。恒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生产负责人被罚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0日

案例2: 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BNXFR0821B的米茶润臻米修护乳、批号为MCRBRMYS001的金幼米茶润倍润米油霜和批号为20210424B的金幼小儿米茶膏,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被检出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本维莫德。其法定代表人被罚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8月15日

案例3: 河北康正药业更改了其生产产品杏璞修护霜(儿童型)、玉之甲杏妈修护霜(儿童型)、草本贝贝本草修护霜的配方工艺,并且这3款产品的共计5个批次产品中,均检出了本维莫德(苯烯莫德)成分,原因是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福州美乐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州美乐莲)生产的化妆品原料莲敏舒(莲诺)。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该法定代表人被罚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案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后,全国首个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并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 2021年12月20日

案例4: 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根据其自有配方及购买原料,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儿童沐浴乳、儿童洗发乳、洗手液半成品(160kg/桶),并用灌装机等设备将半成品灌装为儿童化妆品和洗手液。其法定代表人被罚以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案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后,全国首个处罚到人并终身禁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 2021年9月14日

二、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5: 上海市金山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者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于2022年3月14日、9月13日分别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在售卖的化妆品已超过了使用期限。一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违规,其经营者被罚以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4日

案例6: 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生产的批号为JAK030602F的“TOURAN透然净颜套”内含的单品“透然靓肤液”被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产品的pH值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QB/T2660-2004)的规定。其法定代表人被罚以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2日

三、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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