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凡通过台湾“自愿性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GMP)验证,并取得台湾化妆品优良制造规范证明文件工厂,在验证通过相同剂型后,可以简化该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所需提交的技术性资料。
符合查验登记要求的企业,除准备含药化妆品查验登记送审表(1份)、申请书(1份)、查检表(1份)、切结书(1份)、证照粘贴表(1份)、标签仿单(2份)以及台湾行政院卫生署核发的自愿性化妆品优良制作证明书复印本(1份),其余相关应检产品的技术性资料,包括:检验规格、卫生、检验成绩书及功能性资料,如防晒系数试验、致敏性试验及治痘性试验等留厂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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