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旭技术结合多年的化妆品注册经验和此次培训的专家分析,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和“防晒效果标识”新规定作如下解读。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 新旧法规对比,可参见CIRS原创文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半年后生效,企业面临过渡困窘”。
- 《技术规范》对禁用物质表、限用物质表、准用物质表、风险物质限量、标签标注要求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修订。企业需根据新技术标准对产品进行调整,同时需对相关许可或备案内容进行变更。
- 产品可能涉及的调整信息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产品包装、生产工艺、检验报告、产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产品技术要求。
- 原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生产的产品并不意味着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风险。《技术规范》的新要求旨在现有科学认知上更好的保障产品的安全性。
- 对于进口化妆品,CFDA已开启配方调整通道,企业可直接进行配方变更。通道关闭时间为12月1日。12月1日前,对于仅根据《技术规范》新要求修改限用成分含量且不添加新成分的产品,无需重新进行检验。12月1日后,需按新产品进行行政许可申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配方修改采用变更形式而非注销形式。但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说明变更理由,并重新提交变更后的产品配方及市售包装,其他资料按照现行的备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 镉是否纳入技术要求指标主要取决于后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是否进行相关修订。
- 防晒效果标识管理
- 新旧法规对比,可参见CIRS原创文章“中国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要求与国际接轨”。
- SPF值最高可标注值调整为50+;SPF<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SPF>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2≤SPF≤50时,应当标识实测SPF值。
- PFA<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PFA为2~3时,标识为PA+;PFA为4~7时,标识为PA++;PFA为8~15时,标识为PA+++;PFA>16时,标识为PA++++。
- 宣称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需满足:经过防水性能测定,且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不超过50%的。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 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即可按照公告要求进行首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已获批准的防晒化妆品,应当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变更。
- 变更防晒效果标识的,企业应当提交原防晒效果测试报告。重新测试并提交新测试报告的,应当同时提交原防晒效果测试报告,并说明理由。
进口产品配方变更通道关闭时间为12月1日,逾期申请修改配方的产品需按新产品申报。对于防晒化妆品的防晒标识,在公告(2016年第107号)发布起,CFDA已可以接受相关变更申请。为满足法规要求和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当尽早进行相关产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