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2年1月21日
违法宣称:某知名品牌精华水在东方卫视、官网、抖音、天猫等渠道对外推广时,发布了主要内容为“年轻指数+77%”和“柔润+17% 平滑+20% 透亮+15%”等表示产品功效的视频或者平面广告。经查,该功效是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样本、在一定限制条件下、配合防晒产品使用而取得的研究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日期:2022年3月14日
违法宣称:某品牌天猫旗舰店在售的化妆水广告页面宣传“提亮光泽、改善暗沉”、“抑制成分377+维C诱导体,多通道匀净肤色打造通透自然肌肤状态”、“改善黑色素”等。经查,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用途化妆品,网页所宣称内容为虚假内容,产品不具备上述功效。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日期:2022年3月22日
违法宣称: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其产品为“百年药企联手中山大学”、“以制药的标准生产化妆品”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违法情形: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日期:2022年3月25日
违法宣称:某抖音主播在其直播间宣传推销“某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时,口述该产品是“美白淡斑行业的天花板、美白淡斑行业的扛把子、美白淡斑的终点站”。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法情形: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日期:2022年4月1日
违法宣称:上海某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对“某某品牌桂花玫瑰纯露”的产品描述提及“芳香疗法”等字眼,涉及医疗术语,与实际情况不符。
违法情形: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日期:2022年4月14日
违法宣称:某美白淡斑修复面膜实际成分与注册配方一致,但标签标识的成分与注册配方不一致,注册配方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硅石”,但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上述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
违法情形:虚假标注出品信息。
处罚日期:2022年5月17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公司备案生产的某祛痘精华露使用“君臣佐使”标签,为中成药药方辩证用语,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违法情形: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
处罚日期:2022年6月7日
违法宣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营的某化妆水宣称“经权威机构检验测试,证明对于新冠病毒有明显抑制效果”“每瓶浓缩1.5亿酵母精粹,慢慢活性酵母,酵醒你的少女肌”以及具有“防癌、抗衰、抗病毒”等功效,经查该产品不具备上述功能。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日期:2022年7月19日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口腔护理专营店的销售页面中发布E** 儿童牙膏是“安全可吞”、“2含氟防驻食用”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日期:2022年7月28日
违法宣称:某UC的宣传页面上标有“肌肤红润透白”“告别黄脸婆”“赶走黄气”“红润透白”“皮肤白皙”“改善暗黄”“调理白皙”“…要亮白”“有效杀菌99%”等功能宣传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日期:2022年8月8日
违法宣称:上海某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中销售的某精华水广告宣传中含有“抗衰老”等字眼,其产品功效为保湿、抗皱、舒缓功效,并不等同于“抗衰老”。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日期:2022年8月12日
违法宣称:某知名美发美容机构多次对外宣称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改变命运、延长寿命等功效,其宣传广告中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对外推销三无化妆品和质检不合格的化妆品。
违法情形: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处罚日期:2022年8月22日
违法宣称:天津某公司生产的普通化妆品标识有“孕妇适用”标签,宣称“孕妇适用”。
违法情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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