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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化妆品宣称不当引起的相关处罚,一起以此为鉴(四)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处罚日期:2022年3月1日

违法宣称:某公司在产品介绍页面发布“胶原蛋白,它们含有大量极性基因,是保湿因子,具有阻止皮肤中的酪氨酸转化为黑色素,故胶原蛋白有天然的保湿、美白、抗皱、淡斑的作用,可广泛应用于美容品中。”等广告内容,针对上述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客观依据。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罚款8000元。

处罚日期:2022年3月8日

违法 宣称:含有“全线产品的原材料都是欧洲各国进口”、“增加皮肤对外界的抵抗力”、“消炎、抑菌”、“为肌肤排除毒素促进肌肤循环”等文字描述。经查证,该款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证据证实上述文字内容的真实性。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处罚力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罚款20万元。

处罚日期: 2022年3月14日

违法宣称:产品标签标示“纳米活性炭治疗湿疹的应用”字样。

违法情形:化妆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970元,罚款11,000元。

处罚日期:2022年3月19日

违法宣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公示的价目表上“头皮系列”宣称:“消炎、清洁、补水、抗敏...”。当事人实际使用的护理用品为普通头皮护理品,并无“消炎”或“抗敏”的功效。

违法情形:发布虚假广告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30万元。

处罚日期: 2022年3月22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生产的批号为JAK030602F的“TOURAN透然净颜套”内含的单品“透然靓肤液”被检出标签/备案凭证未标识的成分水杨酸,产品的pH值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QB/T2660-2004)的规定。

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罚款4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日期:2022年5月16日

违法宣称:由当事人生产的“xx补水防晒乳SPF35”(批号:21022301,规格:65g,有效期:20240222)检出标签与官网查询批件未标示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

违法情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没收违法产品,罚款5万元。

处罚日期: 2022年6月15日

违法宣称:某药妆在电商店铺发布“xx锦葵高保湿精华”商品页面,页面宣传“植萃透明质酸 1000倍深度补水”,但商品成分表中并无“透明质酸”而是“透明质酸钠”。上述页面宣传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解商品中含有纯粹、稳定的透明质酸。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罚款3000元。

处罚日期:2022年7月4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及虚假广告宣传、刷单虚假交易、销售产品菌落超标、标签标识违规多个问题。

处罚力度:违反了多项规定,被没收相关产品,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4907.97元,并处以罚款214,250元。

处罚日期: 2022年7月5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某公司委托,当事人封装、喷码、打包的上述产品标签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属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违法情形:虚假标注出品信息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2万元。

处罚日期:2022年7月5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公司因标签标识的成分与产品实际成分不一致。显示“国药集团”字样为标注虚假标签;均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和“维生素C”成分,但产品外包装标注了“377VC”字样,上述行为属于标注虚假标签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增加销量的目的。

违法情形:虚假标注出品信息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9772.4元,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2022年7月5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出相关产品内含有激素、抗感染类药物成分,经营标签内容不真实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力度:违反多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0,954元,罚款97,632元。

处罚日期:2022年7月6日

违法宣称: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检出“xx染发膏(栗棕色)”的产品配方表中无甲苯-2,5-二胺硫酸盐成分,但其“xx染发膏(栗棕色)”(规格:100ml/盒、批号:CJ2019031601)产品的生产记录中显示有使用甲苯-2,5-二胺硫酸盐原料。

违法情形:实际成分与批件及标签标识不一致的问题

处罚力度:违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11万元。

处罚日期:2022年7月11日

违法宣称:广东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抖音推广旗下品牌化妆品时,发布了一则化妆品生产车间的视频广告,在该视频中,使用了“华南排前三的化妆品车间”“广州是没有这样子的百级的卫生车间的”等广告内容,误导消费者违法情形:发布虚假广告

处罚力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处罚日期:2022年7月27日

违法宣称:xx保湿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上海某公司是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不含海藻糖。

违法情形:与产品备案凭证载明成分不符处罚力度: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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