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山东省、黑龙江省、广东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等多个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抽检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9家企业处于长期停产状态
山东省药监局对67家注册人、备案人进行了监督检查,28家持证生产企业基本符合要求。30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基本符合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个别问题,省药监局已要求注册人、备案人限期整改,并由注册人、备案人所在省局区域检查分局监督其整改到位。另有9家企业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省药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求企业恢复生产前,须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报告,并经检查分局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利完成全年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不合格产品12批次
2021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已完成化妆品国抽717批次、省抽150批次。齐齐哈尔、双鸭山、鹤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注重化妆品抽样的靶向性,12批产品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10批次产品已完成核查处置。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0期)-不合格样品8批次
广东省2021年化妆品监督第10期抽检工作涉及全省597批次化妆品的抽样检验信息,经检验合格样品589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产品包括4款染发产品、1款纯露、3款牙膏。染发产品的不合格问题主要为: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纯露和牙膏产品的不合格原因为“菌落总数超标”。
针对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化妆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省内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来源、数量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流向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不合格样品6批次
2021年12月13日,根据2021年青海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本期抽检产品共86批次,80批次产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6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6批次产品不合格的项目为:卡松添加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卡松是一种常见的防腐剂,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015%,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淋洗类产品;不能和甲基异噻唑啉酮同时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10批次化妆品质量抽检信息的通告-不合格产品4批次
2021年12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抽检涉及6类化妆品,共计110批次。其中,膏霜类8批次,检验合格;发用类33批次,合格32批次,不合格1批次;染发类28批次,合格26批次,不合格2批次;精华类14批次,检验合格;喷雾类7批次,合格6批次,不合格1批次;面膜类20批次,全部合格。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原因未有公示。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已要求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化妆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必要风险控制措施,对检品来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不合格产品2批次
2021年12月2日,辽宁省共抽检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75批次、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产品25批次,检验合格产品98批次,不合格产品2批次,不合格率为2.00 %。2款不合格的产品为染发膏,不合格项目为“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责成相关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核查处置。
吉林省化妆品质量公告-不合格产品2批次
为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化妆品监督抽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检验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予以公告。1款为染发膏,不合格项目为“2-甲基间苯二酚”,但经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企业否认生产过该批次产品。另一款不合格产品为面膜产品,检出“黄体酮”。黄体酮属于激素类成分,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禁用的组分。
具体产品信息可参见地方局发布的公告原文: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化妆品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24号)
- 黑龙江省局化妆品监管处顺利完成全年化妆品监督抽样工作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10批次化妆品质量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98号)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化妆品监督抽检结果的公告(2021年第99号)
- 吉林省化妆品质量公告(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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