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国务院已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现决定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后简称条例)于1989年11与13日由卫生部发布,自1990年1月1日施行。《条例》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以及相应的处罚都做了相应规定。
CFDA鼓励有关单位和人员针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意见可于2013年10月10日前通过邮件、传真或邮寄形式将意见反馈CFDA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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