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至3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连续发布对于染发类化妆品的抽查结果:
- 总局关于35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号)
- 总局关于8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4号)
- 总局关于62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2号)
- 总局关于70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33号)
- 总局关于85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9号)
- 总局关于88批次染发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52号)
同时也发布了对于祛斑/美白及祛痘类化妆品的抽查结果:
- 总局关于29批次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0号)
- 总局关于21批次祛痘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2号)
瑞旭集团汇总了2018年第一季度国家食品药检监督管理总局及福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
表1:2018年第一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抽检结果(染发类)
不合格品 |
采样来源 |
不合格品生产来源 |
不合格项目 |
35 |
黑龙江/四川 山东/辽宁 河北/贵州 |
河北1/广东7 山东3/辽宁5 北京7/江苏1 浙江11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染发剂; 产品标签标识的染发剂与批件配方不一致 备注:经现场核查,其中一款为假冒产品 |
80 |
辽宁/陕西 贵州/黑龙江 上海/山西 河北/内蒙古 广西/山东 |
福建6/上海8 浙江16/广东50 |
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且超过规定限值; 检出禁用组分; 批件将染剂和氧化剂产品配方标反; 标签标识的样品名称及颜色与批件不符; 与氧化乳配合使用时的混合比例为1:1; 产品包装标识保质期与批件不符 备注:经现场核查,其中19款为假冒产品 |
62 |
辽宁/上海 四川/甘肃 河北/内蒙古 广西/吉林 安徽/新疆 江西/天津 广东/福建 |
广东59/浙江3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且超过规定限值; 检出禁用组分;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 标签成分标识为可能含有,指向不明确; 标签标识产品名称与批件不一致 备注:经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检,其中4款不合格;经现场核查,其中14款为涉嫌假冒产品 |
70 |
新疆/广东 吉林/天津 安徽/福建 湖北 |
福建2/辽宁2 上海2/北京2 新疆4/浙江10 广东48 |
标签与批件不一致;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且超过规定限值 备注:经省食药监局现场核查,其中1家企业已停产;经现场核查,其中7款为涉嫌假冒产品 |
85 |
黑龙江/辽宁 陕西/西藏 甘肃/江西 甘肃/贵州 广西/内蒙古 |
江苏2/浙江21 广东62 |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 标签标识与批件配方不一致; 标签无主要成分标识; 标签成分指向不明确; 产品生产日期与限用日期与现实不符 备注:经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检,其中2款不合格 |
88 |
新疆/山东 甘肃/江西 安徽/吉林 湖北/陕西 西藏/广西 四川/山西 天津/浙江 |
江苏1/浙江13 广东74 |
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且超过规定限值;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 标签标识与批件配方不一致; 标签无主要成分标识; 未查到标签及批件配方; 产品包装上颜色表示与批准文号不符; 产品生产日期与限用日期与现实不符; 检出禁用组分 备注:经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检,其中2款不合格;经现场核查,其中1款为涉嫌假冒产品 |
表 2 : 2018 年第一季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抽检结果(祛斑 / 祛痘类)
不合格品 |
采样来源 |
不合格品生产来源 |
不合格项目 |
29 |
内蒙古/重庆 云南/青海 新疆/广西 西藏 |
北京1/广东28 |
曲安奈德醋酸酯、汞、倍他米松醋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曲安奈德、倍他米松、倍他米松戊酸酯 备注:经现场核查,其中12款为假冒产品;其中8家产品标识地址现场查无该企业 |
21 |
江苏/山东 黑龙江/青海西藏/山西 宁夏/广东 天津/新疆 湖南/重庆 海南 |
香港1/广东15 上海1/浙江3 福建1 |
甲硝唑、氯霉素、酮康唑、联苯苄唑、克霉唑、氧氟沙星、咪康唑、环吡酮胺 备注:经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复检,其中4款不合格;经现场核查,其中12款为涉嫌假冒产品;经省食药监局现场核查,其中1家企业声称该产品仅为试用,未正式销售;经省食药监局现场核查,其中1家企业因股权变更,员工离职,无法出具相关生产记录,无法确认产品是否为该公司股权变更前生产的产品;经省食药监局现场核查,其中1家企业查无该企业 |
由表1,2看出,国家食药监总局第一季度至少开展了8次市售化妆品的抽检,其中6次针对染发类产品,其余为祛斑/美白和宣称祛痘的护肤化妆品。抽检城市遍及全国。广东、上海和浙江是中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集中地,因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也主要来自这几个地区。
染发类产品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许可批件,但市售产品中存在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染发剂和产品标签标识的染发剂与批件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检出禁用组分、批件将染剂和氧化剂产品配方标反、产品生产日期与限用日期与现实不符的现象。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达不到预期染发效果或引起皮肤过敏的风险。抽检不合格染发类产品中很大一部分为假冒产品,且相当一部分产品复检不合格。祛痘产品检出含有甲硝唑及氯霉素、酮康唑、咪康唑、克霉唑、联苯咔唑、环吡酮胺、氧氟沙星等抗生素类药物。人体长期接触含抗生素的化妆品,易引起接触性皮炎、抗生素过敏等症状,易产生耐药性。药物残留还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组分。不合格祛斑/美白类产品中检出含有汞、曲安奈德、曲安奈德醋酸酯、倍他米松、倍他米松醋酸酯、倍他米松戊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汞可通过皮肤吸收,并蓄积在体内,长期使用含汞化妆品会引发慢性中毒,损害人体肾脏等器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汞的限值为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其为化妆品中禁用组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所有化妆品经营企业对上述产品一律停止销售;相关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要深查深究相关经营企业的进货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表3:2018年第一季度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抽检结果
抽样产品类型 |
不合格产品 |
抽样来源 |
不合格项目 |
护肤类产品、育发洗发露 |
3 |
大药房/美容美发用品店 |
地塞米松、菌落总数 |
表4:2018年第一季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抽检结果
抽样产品类型 |
不合格产品 |
抽样来源 |
不合格项目 |
祛痘类产品 |
1 |
美容院 |
甲硝唑 |
表3和表4分别为福建省及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一季度的抽检情况。不合格的产品存在使用禁用激素、微生物超标或使用抗生素的情况。其中化妆品中菌落总数是指单位样品在严格规定的条件下培养所生成的细菌菌落总数,它是化妆品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反映产品受污染的重要指标,数值越大,产品危害风险越高。微生物对化妆品的污染,不仅影响产品本身的质量,且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