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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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根据公约履约进程和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进展,对《名录》作如下修订:
一是 新增十溴二苯醚等两种类化学物质的有关内容。根据《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增列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OA 类)两种类化学物质的修正案、以及《清单》有关规定,在《名录》中增加了十溴二苯醚等两种类化学物质,并明确了其允许用途。
二是 删除我国已淘汰化学物质和已禁止用途。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进程和《清单》有关规定,删除了《名录》中六溴环十二烷,删减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的允许用途,仅保留了灭火泡沫药剂生产的用途。
三是 更新短链氯化石蜡的物质信息和管控要求。依据《修正案》《清单》有关规定,更新了短链氯化石蜡的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 号)及其允许用途。
四是 优化登记条件中允许用途的表述。《名录》中允许用途全部来源于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以及相关公约和其修正案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每种类化学物质的允许用途均已在附录1中列明,在办理说明的登记条件表述中不再重复。
附件1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注:
1. 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至 C13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 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
2. PFOA 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 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i)C8F17-X,其中 X= F,Cl,Br;(ii)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3. “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4.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5. CAS 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
6. 商品范围以化学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7. 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用途也视为允许用途。
原文出处: http://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0/t20231019_1043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