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完成网上登记申请?
答:可以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作为申请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第一章第四节有关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指定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2. 对于新化学物质的进口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出口商办理登记还是境内的进口商办理登记?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化学物质进口前应当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进口实际涉及的境外出口商或境内进口商任何一方取得登记均可。
3.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A委托境内公司B生产某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前应该由公司A还是公司B办理新化学物质登记?
答:由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者公司B办理该新化学物质登记,并需在申请表中备注清楚其委托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B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第一章第四节有关申请人的规定。
4. 那些类型的申请可以办理撤回登记申请?如何进行办理?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以下简称《指南》) 第六章第四节有关)撤回登记申请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申请、简易登记申请、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证变更申请等申请受理后,在获得批准前,申请人可提交书面撤回登记申请,说明撤回理由。
办理撤回登记申请需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网址:网上登记系统(点击查看)。具体操作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按需要办理的事项类型选择对应功能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5. 对于已经存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的进口或生产活动,如何遵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
答:首先确认该化学物质是否属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如属于,则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 第六章第一节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办理相应登记。
6. 办理备案后如何查询进度或下载回执?提交备案申请后何时可以活动,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备案的进度查询或回执下载只能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的以下操作进行。具体如下: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并进入备案事项,在历史记录中的“查询”项中输入SN码进行进度查看或回执下载。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7.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变更或简易登记证变更,收到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的需要在系统里重新填报一份新的吗?
答:不需要。请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表上进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如下: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表单对应的SN号,点击“补正”进行编辑、提交。
8. 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填写申请表预计活动时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申请人在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时应提前做好规划,预计活动时间应满足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9. 简易登记申请表关于 “三废”处理处置方式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填写要求是什么?
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应与“三废”处理处置方式对应,围绕申请的新化学物质有针对性地进行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