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以下简称7号令)自2010年10月15日实施以来,已3年有余。纵观7号令三年来的实施情况,业界纷纷响应,可谓达到了中国新化学物质管理的部分要求。3年来的申报情况如何,结合相关热点予以分析。
常规申报
1.申报数量逐年递增 无论从公示批数还是申报数量来看,都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如,2011年,仅公示1批,有2份申报;2012年,共公示6批,有55份申报;2013年,共公示11批,有73份申报。公示批数的递增,从侧面反映了专家评审次数增多,评审尺度趋于一致,评审效率提高。申报数量的增多,反映了企业的积极应对。
2.申报类型趋于多样化 2011年和2012年,仅常规申报和联合申报两种申报类型;到2013年,除了常规申报和联合申报两种申报类型之外,还有系列申报、重复申报和变更量级申报三种申报类型出现。这充分说明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技术逐渐趋于成熟。
3.申报人 从这3年的申报情况来看,登记证持有人仍是以国内申报人为主,代理人的申报形式为辅,但采用代理人的申报形式有递增的趋势。
4.管理类别 申报成功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的危害类别,新化学物质会被归类为一般类、危险类和重点环境管理类之一。从这3年的申报情况来看,危险类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占绝大多数。如,2011年公示的物质均为危险类物质,2012年公示的物质,一般类物质仅占12.8%,危险类和重点环境管理类占87.2%;2013年,一般类占12%,危险类和重点环境管理类占88%。从这一数据,说明了新化学物质绝大多数都是有危害分类的,且隶属于危险类化学物质。但值得一提的是,此处归类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在进入现有物质管理后,不一定归为危险化学品管理。
5.申报时间 目前简易申报、科研备案等都实现了网上申报,常规申报网上申报已完成了征求意见程序步骤,即将面世。相信常规申报的网上申报程序的实现,可减少CRC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可缩短申报时间。
简易申报和科研备案
简易申报2011年4567份,2012年3402份,2013年2807份。简易申报数量呈递减趋势,这主要和简易申报的特性有关,因简易申报除工艺研发的登记证有2年有效期外,其他简易申报的登记证都没有有效期之说。
科研备案2011年964份,2012年890份,2013年899份。科研备案基本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
综合来看,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项目正日趋完善,部分信息也更明朗化,以及在某些方面和EU REACH有较大差异。
1.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和以往不同的是,现中国新化学物质项目更趋于透明化。目前,环保部网站的公示和公告,除了公开申报人之外,还对登记证持有人进行了公开,这无疑增加了社会对申报人以及国内申报代理人的共同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内申报代理人更加规范化。
2.申报主体 需要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里面,针对进口活动,仅限中国关境双方作为申报主体。即,若境外A生产商将新化学物质S卖给境外贸易商B,B再将此S卖给进口商C,此时,针对这条供应链,仅当B或C对该新物质申报才有效,A申报了该新物质后,B或C不能免予申报。这一点和EU REACH不同,在EU REACH里,在同一供应链上,只要某个节点申报了,则其他下游申报人就免予申报。
3.物质信息保密 这里需要提醒一下的是,仅选择CAS、分子式保密,而物质名称不保密,这样是不行的。要想CAS和分子式保密,必须物质名称也保密。并且简易申报基本情形和常规申报,只要名称中有一处保密,都需提交保密声明文件,如果是简易申报特殊情形,超过两处保密,需要提交保密声明文件。
4.毒代动力学 之前,无论是二级申报的吸收毒代动力学,还是三、四级申报的完整毒代动力学,专家普遍要求补充测试数据;但是通过业界化学品研讨会之后,目前比较明确的一点是:二级申报时,应提交申报物质毒代动力学的相关文献或说明;三、四级申报时,应提交申报物质完整毒代动力学的测试报告。即使获得二级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欲提高量级进行三级或四级申报,也需提交完整毒代动力学测试报告。
5.吸附解吸性 目前测试化学物质的吸附解吸性的方法,主要有OECD 106-批平衡法,以及OECD 121-高效液相色谱(HPLC)。针对这两个方法,应对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时,首先,应优选OECD 106方法进行测试,若OECD 106方法不适用,再考虑OECD 121方法,若都不适用,再考虑使用QSAR研究报告进行对新化学物质的吸附性进行估算。这一点和EU REACH不同。所以,做了EU REACH的测试报告,欲用于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在这一点上,需要引起注意,否则,可能会被专家要求补充测试数据。
6.无结晶水的化合物和含结晶水化合物 若无结晶水的化合物S1和含结晶水的化合物S2,分别对应CAS1和CAS2。如果CAS1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中,CAS2不在IECSC中,此时,S2被视为在IECSC中,无须应对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如果CAS1和CAS2都不在IECSC名录中,此时,只需S1进行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S2免予申报。
诸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
虽然中国新化学物质项目完善了不少,但,仍有诸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部分信息在《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文件,还不够明确,目前,这些都处于讨论阶段。
1.>1tpa的中间体申报 业界普遍认为,若新化学物质只作为中间体使用,对数据要求可以降低一点,可使用现有的数据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而不是和普通物质一样,要求全部数据。
2.建立有效的沟通平台 为了防止专家被公关的现象,目前,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评审专家处于比较神秘的地位,名单不对外公布。这样就增加了申报人和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申报效率。这一点,在业界已达成了共识,也引起了环保部的相关部门注意,专家和申报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平台正在逐步建立之中。
3.气体申报 对于气体,目前国内实验室很少有资质开展相关实验,或是有资质,但出于实际考虑不太愿意接手气体的测试案例,就此情况,环保部相关部门也会展开专题讨论。
4.《指南》文件 《指南》文件中,有些信息还比较模糊。如“土壤吸附性很低,可豁免陆生生物毒性数据”中吸附性低到何种程度算低,“若溶解度极低,则不需要进行水解研究”中溶解度低到何种程度算极低,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预计,不久的将来,经讨论后,也会给出比较明确的回复。
5.原料药(API)的问题 原料药到底是原料还是“药”,是否归7号令管辖,业界也还存有很大争议。如果原料药属于原料(如果是新物质)也需要向环保部申报的话,多部门重复管理和注册将无法避免。希望这些问题也能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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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实施以来,已3年有余。虽然中国新化学物质项目完善了不少,但仍有诸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部分信息在《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文件中,还不够明确,目前,这些都处于讨论阶段。HOT! 2014 年 10 月 15-16 日,第四届中韩日化学品法规峰会将在上海召开。峰会特邀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韩国化学品管理协、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部的专家参加并发表主题演讲。更多信息,敬请关注 峰会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