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20年第67号)(以下称《公告》),把符合《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2批共238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称《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根据《通知》,生态环境部已于2020年5月6日公告了第1批共156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然后,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对化工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提交的名录增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了“关于拟增补列入《名录》的第2批化学物质信息的公示”,该公示中包括了245种化学物质。在公示期间,主管部门收到了来自化学物质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经过主管部门审核,于第2批公示的化学物质中,共有7种化学物质,未能在本次《公告》中被批准列入《名录》。
《公告》中,包括化学物质的中英文名称、别名、CAS号或流水号、分子式等标识信息。截至2020年12月24日,主管部门共发布7次公告,已将符合要求的共573种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名录》,当前《名录》共收录46001种化学物质。
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以下称《办法》),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前,即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加工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均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增补列入《名录》。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技术团队提醒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化学物质的广大企业注意,未被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属于新化学物质。根据《办法》规定,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业单位,应当在生产前或进口前完成新化学物质登记或备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可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否则可能面临责令整改、罚款、失信联合惩戒等处罚。
相关链接:
- 生态环境部公告:第1批共156种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 重磅!生态环保部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原文出处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重点摘要 (生态环境部 12号令)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前后重点内容对比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