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解读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生态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申报,危险,环境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12号令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12号令施行后继续有效。为明确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细化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信息的变更程序,做好12号令生效时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登记申请等一系列衔接工作,确保12号令顺利实施,并与7号令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生态环境部印发《公告》,明确新老办法衔接涉及的实施细节和具体内容。

  二、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后续管理要求?

  为保障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有效防控,相关跟踪管理要求的持续落实,按照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实现连续稳定过渡的总体原则,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公告》针对7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细化了12号令生效后应继续履行的跟踪管理要求,以及新用途登记规定和申请撤销登记程序。

  三、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信息变更程序?

  为便于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7号令下已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公告》区分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关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原则上按照12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或者备案。同时,遵照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登记证相关信息变更后不会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明确了简化程序,允许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四、如何理解《公告》关于新老办法审批衔接的规定?

  为保障7号令与12号令顺利衔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相关企业的UC,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针对7号令下已受理,但12号令生效时未能取得登记的申请,《公告》明确在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对之后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相关链接: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