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旭技术提醒简易申报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要求于2014年2月1日前对2013年及以前按照环保部7号令规定程序取得的全部新化学物质登记证的实际活动情况进行报告。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将于2014年2月进行审核。
根据要求,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填写说明》,通过网上填报系统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材料。现有网上填报系统形式及内容与之前无变化,仅对电子数据传输稳定性等方面进行了改进。登记证持有人需按照网上填报系统要求填写年度报告、提交电子数据、打印《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签章后彩色扫描生成PDF文件并上传。已提交的年度报告若发生补充或更改,登记证持有人需重新提交全套完整的年度报告材料。签章后的《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纸质原件无需提交。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只接受通过网上填报系统提交的年度报告电子数据及PDF文件,此PDF文件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提交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新化学物质上一年度实际生产天数和生产总量,或者实际进口总量、进口次数及进口口岸;登记新化学物质上一年度生产或者进口后的转移次数、转移总量及主要转移的接受单位信息等;登记新化学物质在上一年度活动中,对申报提交信息有调整或者补充的情况说明等。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向登记中心提交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包括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其中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应包括:登记新化学物质上一年度全年生产的总天数和生产总量,以及实际生产次数,每次生产的起止时间、生产量;或者全年的进口总量,以及实际进口次数,每次的进口日期、进口量和进口口岸;登记新化学物质上一年度生产或者进口后的转移次数、每次的转移量、转移时间和接受单位信息等。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在提交年度报告的同时,还应报告本年度该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如您对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存有疑问,欢迎联系马长英,电话0571-87206530或邮件mcy@hfou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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