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0日,江苏、山东和济南三家企业因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违规生产新化学物质,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有关规定,被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处罚并公告。
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均属于新化学物质。7号令第五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已开设新化学物质违规行为公告专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前述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已录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
目前,我国关于化学品管控的法规正处于全面推进过程中,《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通报稿)(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均已结束《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评议,并进入主管部门内部论证、审议阶段,预计不久将会正式发布并实施。
其中,《条例》作为《办法》的上位法,更加明确了企业在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条例(WTO通报稿)》第三十九条,【单位法律责任(一)】生产、加工使用或者进口化学物质的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告其违法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一)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违规生产、加工使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二)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重新登记,违规生产、加工使用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 违反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将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罚款。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处罚上限和严重程度均大幅度提升,对违法企业将产生严重影响。
《条例》和《办法》继续巩固完善了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基本制度,同时《条例》也将境内所有化学物质(包括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纳入统一监管,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等多个主管部门将依法联合开展化学物质的风险管控工作。多部门联合执法将对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造成全方位的威慑和严厉打击,促使各相关利益方切实履行法律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
“守信受益,失信难行。”随着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及环境监管日趋严格,违法企业的生存空间只会越来越小,违法失信的后果会越来越难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