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号令,即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9月12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5日废止,同时替代的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号令”)正式实施。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环保部办公厅曾发布环办[2010]123号文件,告知“截至2010年10月14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5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满5年后的1个月内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
申请列入现有化学品物质名录(IECSC),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 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申请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报告表。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声明、已登记新化学物质信息、报告单位信息和实际活动情况。
- 首次活动证明材料。对于首次活动证明材料,17号令下申报的物质原则上需要《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对于未提交过备案表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首次活动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有进口报关单等需一并提供。
- 根据申报提交数据及其后获得的数据,对申报的新化学物质按照7号令的规定划分成一般类、危险类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报告材料。对于物质分类,分类数据需为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如分类时数据采纳的是申报时未提交的测试报告,该测试报告也需提供。非测试报告文件,如物质的MSDS等不能作为分类依据。分类需依据《新化学物质危害性鉴别导则(征求意见稿)》。
- 按照7号令指南规定提交的实际活动情况报告。按7号令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实际活动报告。对于下游众多的进口企业,只需列出主要的下游企业,对于没有主要下游的企业,可以整体介绍下游情况,举例列出。
- 信息保护申请。登记时已提交信息保护申请的声明、申请信息保护的理由、物质信息(包括CAS号、中文名、英文名、中文类名、英文类名、分子式、结构式等)。对于信息保护申请来说,首先需声明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时已申请了信息保护,然后给出进入名录后仍需进行信息保护的理由。对于申报登记时未申请信息保护的物质,原则上不接受信息保护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如申报物质在申报时申请了发明专利,且在专利中申请了物质信息保护相关内容的等等。申请信息保护的物质的化学品中英文类名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命名。
- 其他。
对于由公司重组等原因导致的登记证持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由于本次申请工作需在通知当月完成,接到通知的企业需尽快整理材料并递交,以便及时地完成新物质进入名录的工作。
明年,中国环保部将通知未申请物质进入名录的原登记证持有人,要求其尽快提交物质进入名录申请。未来,中国现有化学品名录将会定期进行更新,瑞旭技术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环保部发布的新增名录物质清单,避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工作。如您想获得更多关于新化学物质申请列入名录的信息,欢迎联系UClila.tao@cirs-reac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