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发布通知,要求仍未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的登记证持有人于2014年4月1日前补交2013年度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逾期未交的登记证持有人及登记证信息将上报环保部,并建议环保部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规定详情如下:
第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处罚事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
经过二轮补交通知后,截止至2014年3月10日晚12时,仍有498份登记证未进行年度报告,涉及248家企业。目前,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已将未补交的登记证持有人及登记证号予以公告。
相关链接:
-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通知
- 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提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