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0 年 4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办法》或 12 号令),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届时,于 2010 年开始实施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以下简称 7 号令)同时废止。新旧法规交替之际,有哪些衔接政策和规定?企业应如何顺利完成过渡?
为保证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有序延续,在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经专家研讨并修订之后,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衔接事项的公告》)。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申报技术团队仔细研读后发现,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于行业关注度高、意见集中的一些衔接措施,在《衔接事项的公告》中进行了调整,为法规过渡期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清晰的指导依据,延长了已受理申请的审核过渡期,明确了12号令实施后登记证信息变更的范围。能够更大程度的减轻了企业在新化学物质活动中的负担。
在《办法》生效后,有哪些衔接政策和规定,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呢?又将对企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管理工作造成哪些影响?
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年度报告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且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实施后,仍需要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7号令下完成的简易申报以及常规申报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生效后,均不需再提交年度报告,从而降低了企业负担。
二、登记证上信息变更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或变更
7号令下已完成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的新化学物质,在12号令实施后,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应根据12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证变更:
1. 常规申报降低登记量的或简易申报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2. 常规申报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3. 登记新化学物质的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4. 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5. 简易申报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年,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6. 简易申报符合聚合物特殊情形的;
如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或者重新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这一衔接政策进行了明显的调整。登记证上载明事项较多,对于明显不会造成环境风险增大的信息发生变更时,申请人不需重新办理登记,而仅需要提出变更,这也能够更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负担。对于可能造成环境风险增大的情形,则根据12号令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备案,这也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目的。
三、 12 号令生效前已受理的,延长 6 个月审核过渡期
对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这一衔接政策也充分考虑了企业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工作的实际情况。以7号令下常规申报为例,企业首先需要花费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申报所需的试验研究,然后在提交申报材料后,还需经历形式审查、受理、技术评审、审批公示等审批流程,至少需要4个月以上的时间。因此,延长一定的新旧法规交替期间的审核过渡期,能够更大程度的保证企业新化学物质申报工作的延续性,有利于企业能够更从容的完成新化学物质的合规管理工作。
除了以上几点内容需要引起企业的重点关注外,《衔接事项的公告》还明确了包括环境风险控制、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及保存、首次活动情况报告和新危害特性信息报告、登记证撤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新用途管理等方面的衔接政策和规定。
瑞旭集团研发中心新化学物质技术团队提醒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化学物质的广大企业注意,修订后《办法》的配套《指南》等文件也在最终的讨论修订中,预期不久将正式发布。瑞旭将持续关注法规的制定与变化情况,深挖解析相关法规及其配套文件,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解读和最佳的合规建议。
相关链接: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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