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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农药助剂出口美国该如何合规?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在美国,农药助剂受到《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odenticide Act, FIFRA)的严格管控。

农药产品中的所有助剂成分,包括混合物助剂中的每个成分,必须由EPA批准使用,批准后的允许在农药中使用的助剂会列入批准的助剂清单中。对于应用于可食用农产品或作物的农药助剂成分,需要制定明确的残留限量或相关的豁免规定。

农药助剂定义

农药助剂(Inert Ingredients)指农药产品中除活性成分外任何其它有意添加到产品中的物质和混合物, 包括乳化剂、溶剂、稳定剂、香精和染料等。

政策依据

  • 《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Rodenticide Act, FIFRA)
  • 《农药登记改进法案》(Pesticide Registration Improvement Act, PRIA)
  • 《美国联邦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FDCA)
  • 《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

申请人要求

  •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农药助剂登记。
  • 境外企业必须指定美国境内个人或机构作为代理开展助剂登记工作,并代表境外企业处理相关申请事宜。

主管部门

  •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 助剂评估科(Inert Ingredient Assessment Branch , IIAB)

美国农药助剂合规要求

企业向美国出口农药助剂前首先要看农药助剂的各个成分是否已得到EPA的批准。

未列入美国EPA已批准农药助剂清单的助剂在登记时基本按农药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产品化学资料、毒理学资料、环境行为和环境毒理资料, 文献资料等,并向官方支付上千到上万美元的评审费用。对于不同类型的助剂登记申请类型(食品用途、非食品用途和香精助剂),登记资料要求和评审时间周期均有所不同。

对于所有成分已列入美国EPA批准农药助剂清单且用途相符的农药助剂,一般不需要按农药进行登记。不过下游客户通常要求在EPA网站上查询到供应商的助剂产品信息,才认为该助剂是被美国EPA批准使用的。这时厂家可以申请将农药助剂商品名添加到EPA的助剂数据库,申请通过后厂家及助剂产品信息就可以在EPA网站上查询到。

目前助剂商品名申请周期短, 费用低,只需要一个月左右,没有测试数据要求,也无需支付官方评审费,是很多出口农药助剂企业的首选。

除以上事项以外,向美国出口的农药助剂还需确保其化学品标签和SDSs符合美国OSHA相关法规规定。如果这些助剂还可用于其它工业用途,则还需要满足TSCA法规的要求。

UC的服务

  • 查询农药助剂是否在美国EPA批准清单
  • 美国EPA助剂商品名申请
  • 美国农药助剂EPA登记
  • 美国OSHA版SDSs及标签
  • 美国TSCA合规服务

UC的优势

瑞旭集团是国内专业的化学品法规咨询公司, 在美国拥有全资子公司, 专门开展美国EPA及FDA相关登记工作, 可以提供美国TSCA、FIFRA和OSHA一站式合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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