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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申报产品有多个规格型号,是否每个规格型号都要进行临床试验?

来源 CIRS 作者

     近期,在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培训班上,有不少针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好问题,瑞旭集团整理了一下,以供分享。

问题:

1、在随机对照试验设计的时候,试验产品的规格型号比对照产品要多,是否需要对型号有差异的部分单独进行验证?如果需要,对于差异型号部门的病例数有最低要求吗?

回答:此问题可以理解为三个问题

(1)申报产品的范围大于对照产品,对照产品能不能够覆盖产品的范围,起到一个恰当的对照作用?

(2)一个产品有多个规格型号的在临床试验中,是否需要对所有的型号规格进行确认?

(3)如何理解型号和规格的差异:

依次解答:

1)一个申报产品有多个规格型号:产品型号差异是产品设计部分存在差异,比如说:结构组成会有一些差异,或者是说某一个组件,或者是关键组件的设计会有一些差异;规格的差异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大小的差异。

2)对于型号的差异,UC可不可以在一个临床试验中确认,需要看型号间差异的大小。

①如果型号间的差异很小,比如有一台设备能覆盖其他所有型号功能,可以选择代表性型号来开展临床试验,对照产品应该也有代表性型号所有的功能,才能起到恰当的对照作用。因为对照作用是为了比较申报产品和对照产品临床的性能和安全性。

②申报产品有多个型号,型号间的差异会对临床性能产生影响,但差异影响总体来说不大,在临床试验设计中要考虑不同型号之间的样本量,可以进行亚组分析来证明,最终的目的是证明,开始的预测认为型号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差异性部分在临床性能和安全性上是没有差别的,所以在临床试验中UC才可以把这两个型号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一个确认。

③当型号的差异大到会对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产生影响,需要开展两个临床试验来确认。

3)对于规格的差异,道理相同,需要看会不会因为规格的差异导致会存在极端的风险的情况,比如最典型的药物洗脱支架,在指导原则里列出的表格,里面对特殊规格,包括做整体试验的样本量要求以及变更的时候需要增加的样本量的要求都有具体表述,这是较为典型的例子。

分析:

       1、 能选择出典型性规格型号,首先是选择能涵盖产品特征的典型性的规格型号。比如说直径最小的导管,最大的设备。如果能有典型性的规格型号,那么临床试验只做一个规格型号的申报产品,设定满足统计学要求的病例数即可;

       2、申报产品有多个型号,型号间的差异会对临床性能产生影响,但差异影响总体来说不大,在临床试验设计中要考虑不同型号之间的样本量,可以进行亚组分析来证明,在临床试验中UC才可以把这两个型号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一个确认。常规来说遵循一个方案,一般不增加样本量或者增加较少样本量

       3、当型号的差异大到会对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性产生影响,需要开展两个或多个临床试验来确认。这样一般会增加总体样本量。相应也会增加临床试验的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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