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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盘点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2019年3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4月2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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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采用的是2005年7月1日实施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稿》)。为帮助企业快速获取关键信息,瑞旭集团对《试行稿》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对比分析,与《试行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中以下内容发生变化:

序号

变化

要点

备注

1

明确了益生菌的定义

益生菌系指 活的微生物 ,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

益生菌限定为活的微生物

2

修改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 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 添加 必要的 辅料 制成,当摄入足够数量时 对人体健康起有益作用 的微生物产品。

死菌及微生物代谢产物 生产的保健食品 不属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3

增加了部分申报资料

增加 提供 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

/

增加 提供 菌种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

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资料限定为 菌株 水平

4

删除了部分表述

删除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删除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对于利用微生物菌种的死菌及代谢产物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外,应以其实际功效成分作通用名,不得以益生菌命名”。

相关链接:

  •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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