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4月20日前提出。
目前,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采用的是2005年7月1日实施的《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稿》)。为帮助企业快速获取关键信息,瑞旭集团对《试行稿》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对比分析,与《试行稿》相比,《征求意见稿》中以下内容发生变化:
序号 |
变化 |
要点 |
备注 |
1 |
明确了益生菌的定义 |
益生菌系指 活的微生物 ,当摄取足够数量时,对宿主健康有益。 |
益生菌限定为活的微生物 |
2 |
修改了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的定义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系指以 益生菌为主要功效成分 , 添加 必要的 辅料 制成,当摄入足够数量时 对人体健康起有益作用 的微生物产品。 |
死菌及微生物代谢产物 生产的保健食品 不属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
3 |
增加了部分申报资料 |
增加 提供 “ 菌种的使用依据、原料检验报告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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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提供 “ 菌种在株水平上具有功能作用的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 ” 。 |
研究报告、科学文献等资料限定为 “ 菌株 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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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删除了部分表述 |
删除 “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益生菌名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 ;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株)可用于益生菌类保健食品 |
删除 “ 不提倡以液态形式生产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活菌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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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 对于利用微生物菌种的死菌及代谢产物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外,应以其实际功效成分作通用名,不得以益生菌命名”。
相关链接:
- 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