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称:U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
英文名称: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Food Contact Composite Materials and Articles (Draft)
状态: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由不同材质或相同材质材料通过粘合、热熔或其他方式复合而成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3 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各层材料及其使用的基础树脂及其他基础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4.1.2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各层材料中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9685 及相关公告的要求。
4.1.3 对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触且与食品之间有有效阻隔层阻隔的,未列入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的物质,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生产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控制,使其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过 0.01 mg/kg。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纳米物质不适用于以上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2 感官要求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感官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4.3.1 通用理化指标
4.3.1.1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各层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通用理化指标的规定。其中,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 Pb 计)和脱色试验项目按照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层材料有相同项目时,应按照 GB 4806.1 的规定确定指标限量。
4.3.1.2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表 1 通用理化指标的规定。
表 1 通用理化指标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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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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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 |
芳香族伯胺迁移量 a /(mg/kg) ≤ | 0.01 |
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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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香族伯胺迁移量的测定
溶剂残留总量 b /(mg/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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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溶剂
残留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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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仅适用于使用了芳香族异氰酸酯和偶氮着色剂的材料制成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相关标准和公告
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b 仅适用于使用油墨和粘合剂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使用的溶剂应符合 GB9685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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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其他理化指标
4.3.2.1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各层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中对特定迁移限量(SML)、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等其他理化指标的规定。
4.3.2.2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各层材料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残留物指标和最大残留量(QM)仅适用于该层材料。
4.3.2.3 使用了涂料、油墨和粘合剂的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中对理化指标的规定。
4.3.2.4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各层材料有相同项目时,应按照 GB 4806.1 的规定确定指标限量。
4.4 微生物限量
4.4.1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各层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仅适用于该层材料。
4.4.2 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清洗直接使用的复合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
与食用、烹饪或者加工前需经去皮、去壳或清洗的食品接触的复合材料及制品除外。
5 其他
5.1 迁移试验
5.1.1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应选择终产品,按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规定执行。
5.1.2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理化指标的迁移试验条件应按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如迁移试验条件不适用于非直接接触食品层的相关项目检测时,可按该层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5.2 标签标识
5.2.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
5.2.2 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应按照由直接接触食品层到外层的顺序标示,包括粘合剂、涂层和油墨等,并以斜杠“/”隔开。具体材质的标示方式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