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客户在保健食品申报上的关注点,瑞旭集团结合多年申报经验,就以下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解答,以供企业参考:
1. 保健食品申报过程中,能否不提供完整配方?
答:不能。需提供完整的产品配方表,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和用量。
2. 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含量的检测范围如何设定?
答:营养素补充剂: 维生素含量范围应为标示值的80%-180%,矿物质含量范围应为标示值的75%-125%,并且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产品适宜人群对应的每日摄入量。
非营养素补充剂: 指标最低值与标示值一致,指标值设定时应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每日用量、原料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3. 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时,备案人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需要体现代加工厂信息?
答:备案人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等。该文件中的“生产厂商”,即为备案人。因此,无需体现代加工厂信息。
4. 境外企业委托另一境外企业生产保健食品,中文标签是否需要体现被委托企业的信息?
答:无需体现被委托企业(即: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及运输包装)上标注境外生产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5. 对于进口保健食品,能否将在华注册编号通过加贴的方式标示在预先制作好的中文包装上?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因此,在完成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后,不应通过加贴的方式标示在华注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