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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证照分离”改革之路全国推行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早在201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选择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改革方式包括1)取消审批;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在116个事项中,首次进口非特化妆品行政许可按“审批改为备案方式”改革。该试点截止期为2018年12月28日。

2016年05月24日,国务院批准《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并予以印发。提到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该年要再取消50项以上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一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削减一批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法定时限做到“零超时”。2017年09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政策复制推广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3月12日发布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试点期限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止。

2018年10月10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 106 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见附件1)。国发〔2018〕35号文件重点内容包括:

一、明确改革方式

  • 直接取消审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 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 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 完善 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 一照一码走天下 ”。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切实贯彻“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全面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建立统一 “黑名单”制度 ,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 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 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国家采用三年时间逐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预示着后续首次进口非特备案将下放到地方管理,重点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主体向企业转移。新的管理方向和制度将利于时尚快消产业的新兴品牌快速进入中国市场。但品牌大战将越演越烈。

附件1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共106项)

直接取消审评(2项)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明确取消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改为备案(1项)

事项名称

改革举措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告知承诺(19项)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优化准入服务(84)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拍卖业务许可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化妆品生产许可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师执业注册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药品进口备案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相关链接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0/10/content_5329182.htm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5/24/content_5076241.htm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28/content_5228228.htm
  •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12/29/content_105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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