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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输美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要求

美国《2022化妆品监管现代化法案》(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简称MoCRA)第609节(SEC. 609),对化妆品的标签标识提出新要求:

  • 一般要求

每个化妆品产品应贴有标签,其中包括美国境内地址、境内电话号码或电子联系信息,以便责任人收到不良反应事件的信息。

  • 香精过敏原

责任人应在化妆品的标签上进行香精过敏原的标识。

  • 专业化妆品

专业化妆品是指官方机构许可从事美容、指甲护理、理发或美学领域执业的个人才能使用的产品。这类产品的标签应标识:该产品仅应由持有执照的专业人员管理或使用。

美国联邦法规(CFR)21701章(21 CFR part 701)对化妆品标签的通用要求、包装形式及特定成分的标签标识作出规定,740章(21 CFR part 740)对警示用语作出要求。包装上必须有如下标识:

外包装标签标识(或仅单层包装的产品)

主展示面:

  • 产品名称
  • 产品性质
  • 740章节规定的警示语
  • 净含量

信息展示面:

  • 安全使用方法
  • 警示语
  • 企业名称和地址
  • 成分列表
  • 其它必要的信息

内包装标签标识(已有外包装的情况下)

正面:

  • 产品名称

信息展示面:

  • 安全使用方法
  • 警示语
  • 企业名称和地址
  • 净含量
  • 其它必要的信息

  • 表述形式

化妆品标签中的陈述应当准确、清晰,避免虚假、误导性陈述,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成分和特性。

根据法规要求,标签上的语言应当采用英文。仅在波多黎各或主要语言不是英语的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可以用当地主要语言代替英文。

  • 豁免要求

除特定条件外,在进行化妆品大量加工、贴标或重新包装的跨州交付或运送中,可暂时豁免标签要求,但前提由经营者和引入跨州交易的人签署书面协议,同时保留协议副本供检查。如果化妆品被认定为掺假或标签虚假,或者经营者拒绝提供协议副本时,豁免将失效。

  • 企业名称和地址

标签上的名称和地址可能是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信息。若名称和地址不是制造商,则必须在名称之前加上短语,如制造(Manufactured for ...分销(Distributed by ...或其他适当的措辞。

企业名称可以是公司名称,也可以公司特定部门的名称。企业地址需包括街道信息、城市和州名、邮政编码。

进口产品还应当注明原产国信息。

  • 成分标识

成分信息应醒目且足够清晰,字母高度一般不小于1/16英寸。对于包装总表面积小于12英寸的产品,字符高度应当不小于1/32英寸。

含量大于1%的成分,应采用降序排列;含量不超过1%的成分,可以不按照降序排列;着色剂成分列在其它成分之后。对于系列产品(仅着色剂不同时),着色剂成分可以采用“可能含有(may cantain)”作为引导语,然后列出系列产品中含有的所有着色剂。

对于既属于化妆品又属于药品的产品,成分标识分为两部分,即活性成分(Active Ingredient其它(或化妆品)成分(Other (or Cosmetic) Ingredients)”。

  • 警示语

警示语应在化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进行标识,以确保在购买和使用情况下能被一般消费者读取并理解。字母或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16英寸。

美国联邦法规(CFR)21740章(21 CFR part 740)规定了自加压容器产品、女性除臭喷雾、泡沫清洁洗浴产品、存在致癌风险的煤焦油染发产品和晒黑制剂的警示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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