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第1223/2009号法规(EC))于2013年7月11日生效,取代了旧法规《化妆品指令》(第76/768/EEC号指令),并在欧洲经济区(EEA)国家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第1223/2009号法规(EC)是欧盟化妆品的主要监管框架。
根据欧盟法规,化妆品指用于接触人体外部(表皮、毛发系统、指甲、嘴唇和外部生殖器)或者牙齿和口腔粘膜,专门或者主要使其清洁、具有香气、改变外观、起到保护作用、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或者调整身体气味的物质或混合物。
将化妆品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指定欧盟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合规义务。在化妆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化妆品负责人通过化妆品通知门户(CPNP)在线系统提交相关产品信息,并编制产品信息文件(PIF)。提交的信息将提供给当局、毒物中心、经销商和其他相关组织。
注册人
- 中国化妆品商出口到欧盟市场
- 其他国家的化妆品商出口到欧盟市场
UC的服务
瑞旭集团作为技术提供方,为国内外化妆品制造商及经销商出口至欧盟的化妆品提供合规服务。
UC的服务包括:
- 欧盟化妆品安全报告 CPSR
- 欧盟化妆品 CPNP 通报
- 欧盟化妆品 PIF
- 欧盟化妆品配方/包装审核
- 欧盟化妆品责任人
- 欧盟化妆品合规咨询
- 欧盟化妆品合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