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主要法规政策
时间 | 名称 | 关注点 |
2012/0201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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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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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0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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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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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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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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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 《加贸司关于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加贸函(2015)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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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 关于对《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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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 《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杭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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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第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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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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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瑞旭观点
与传统贸易方式不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尤其在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纵观2015年诸多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出台,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化妆品将日趋规范严格管理,化妆品企业应尽早作应对准备。
-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和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
- 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在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等相关要求。
- 网购保税进口只能在两类区域进行:已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 个人代购和跨境电商不同。江苏省被查处的违法销售未批准进口化妆品的商家是属于代购行为,并不具备跨境电商的资质。而有资质的跨境电商的行为均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