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日本厚生劳动省 (MHLW) 发布了需要安全数据表 (SDS) 和基于 GHS 标签的化学物质的浓度临界值。
参考下图: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CAS号 |
标签临界值 |
SDS的临界值 |
二氯联苯胺及其盐类 |
Dichlorobenzidine and its salts |
91-94-1 |
0.1 |
0.1 |
α-萘胺及其盐类 |
α-Naphthylamine and its salts |
134-32-7 |
1 |
1 |
多氯联苯(别名:多氯联苯) |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 (alias: PCB) |
- |
0.1 |
0.1 |
O-托利定及其盐类 |
o-Tolidine and its salts |
119-93-7 |
1 |
0.1 |
双硝西丁及其盐类 |
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
119-90-4 |
1 |
0.1 |
铍及其化合物 |
Beryllium and its compounds |
- |
0.1 |
0.1 |
三氯化苯 |
Benzotrichloride |
98-07-7 |
0.1 |
0.1 |
如需完整版,可点击下载附件。
根据改正后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以下简称“安衛則”)附表第2中, 作为标签・SDS对象物质被单独列出的物质,对于从2026年4月1日开始适用改正省令规定的物质,应从同日起适用本告示的规定。
在现行的标签・SDS对象物质中,根据本告示而变更的涉及标签标示的浓度临界值或涉及SDS交付等浓度临界值,如果比改正省令改正前的安衛則附表第2的值低,那么在2026年3月31日之前,浓度临界值将保持在改正省令改正前的安衛則附表第2的值不变。
对于在2026年4月1日当天实际存在的物质,如果它们适用于涉及标签标示的附表第2的浓度临界值的过渡措施,那么在令和2027年3月31日之前,其涉及标签标示的浓度临界值应保持在改正省令改正前的安衛則附表第2的值不变。
关于含有皮肤有害化学物质混合物的浓度临界值
(1)根据以下A及B所示的皮肤等有害化学物质的分类,其含有量分别小于下述A及B所示含量值(对于同时满足A及B的物质采用A或B相关值中最低的值;符合B的物质且含有2个以上的有害性分类的物质,采用相关有害性分类中的最低值)则不属于皮肤有害化学物质。
A. 皮肤刺激性有害物质 1%
B. 皮肤吸收性有害物质 1%(如果国家公布的GHS分类结果中,被分类为生殖细胞突变性分类1或致癌性分类1的,则为0.1%;如果被分类为生殖毒性分类1的,则为0.3%)
对于皮肤刺激性有害物质,是根据“皮肤腐蚀性/刺激性”、“对眼睛的严重损伤性/眼刺激性”及“呼吸道致敏或皮肤致敏性”(对于呼吸道致敏,不包括气体)的浓度临界值来设定的;而对于皮肤吸收性有害物质,则是在考虑到其他相关的有害性分类的浓度临界值基础上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