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上海海事局官网上发布了更新版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外高桥水域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组分申报要求的说明》。与2022年2月8日发布的说明相比,新的说明明确了企业在进行危险货物混合物申报时提供的SDSs里不强制要求提供100%组分信息。对于不符合禁用货物范围的化学品混合物(即GHS危害分类不是“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1类”、“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1类”和“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类”的混合物),企业在申报时可以采取提供书面保函方式保证货物非内河禁用货物,而无需对SDS重新进行修订。
为了方便企业了解上海海事局前后两则说明的主要变化,瑞旭集团化规通对说明内容进行了逐条比较,供企业和同行们参考。
2月8日说明 |
5月11日说明 |
主要变化 |
1.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二条相关要求,CAS号是判断危险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唯一标准。 |
1.本《说明》所述“禁运货物”系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备注栏目内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中列明的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二条相关要求,CAS号是判断危险货物是否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唯一标准。 |
更加明确了禁运的名录范围。 |
2.拟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如属于混合物,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提供的MSDS中建议能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应包含各组分名称、比例及CAS号等内容。 |
2.拟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的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如属于混合物,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提供的MSDS中建议能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组分信息应包含各组分名称、比例及CAS号等内容。 |
无变化 |
3.1对于MSDS中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如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可按非禁运货物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
3.对于MSDS中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执行禁运要求: 1)如所有组分均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
无变化 |
3.2 或MSDS中已显示完整组分但部分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混合物,MSDS中需同时显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指标。如三项指标之一属于类别1的,则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
2)部分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混合物,需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GHS类别指标。如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类别1,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三项指标之一属于类别1的,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
属于类别1,没有变化。这一版针对不属于类别1的情况规定可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
4.对于MSDS中未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MSDS中需同时显示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指标。如三项指标之一属于类别1的,则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
4.2对于MSDS中未显示完整组分信息的混合物,按以下要求执行禁运要求: 如三项指标之一达到类别1的,需补充完整所有导致混合物达到危害类别1的相关危害成分信息,包括成分名称、CAS号以及浓度范围,该要求不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3.3.2“混合物”-表1“混合物健康及环境危害组分浓度限值”限制。
上述危害成分信息中如含有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组分,属于禁运货物范围,不得通过外高桥港区进出、过境及中转。 |
此条发生重大变化:某一项达到类别1后,企业需要提供所有对类别1有贡献的组分。如果有组分属于禁运货物,才被禁运。 |
无 |
4.1 提供“健康危害-急性毒性类别”、“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三项GHS类别指标,如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类别1,按非禁运货物办理; |
这一版针对未提供全组分信息,但不含类别1分类的情况作了规定。 |
5.上述第三、四项所述“GHS类别指标”及“相关危害成分信息”可采用在申报时提供书面保函方式提供,无需对MSDS重新进行修订。 |
新增。提供了书面保函方式提供是否为类别1的依据,无需重新修改MS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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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说明》第二、三、四、五项要求只适用于船载危险货物混合物,不适用于已在MSDS第三部分中明确为“物质”(Substance)的货物。 |
新增。明确了只有混合物需要提供全组份或部分组分信息的要求,以及提供类别1的信息,不适用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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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有需求的企业,我局提供预核对公示服务,企业可预先向我局报送相关技术资料,对于经审核不属于禁运货物范围的,我局将在网站予以公示。 |
新增。海事局可提供预核对业务,帮助企业判断是否为禁运货物。 |
上海海事局新出的规定,更好帮助企业明确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内河禁运范围,同时也规定可以通过书面保函的方式提供相关分类信息,避免了企业因提供分类和组分信息需要大量修改SDS的负担。此外,海事局还提供了预核对功能。这些新的规定,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使企业无需提供机密的组分信息,对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上海港外高桥水域属于该法明确的上海市长江主河段,自2021年3月1日禁止进出、过境及中转上述禁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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