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第792号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适用于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
《条例》主要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以下事项作了规定:
(一)管理体制。
保持现有体制的稳定性,包括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等。
(二)管制政策和管制清单。
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细化了出口目的地风险评估制度等。规定了管制清单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开展必要的产业调查和评价。
(三)管制措施。
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登记制度,建立包含单项许可、通用许可、免予申请许可证件等多类型许可管理制度,使出口监管手段更加丰富灵活。明确许可审查时限、许可有效期、许可申请材料、许可证件的变更和撤回等规定。
(四)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组织开展物项鉴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五)法律责任。
规定了对未经许可出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为违法出口提供服务、违反管控名单规定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等。
(六)附则。
规定了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出口的法律适用。明确了与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衔接问题。
瑞旭解读:
《条例》值得注意的三方面:
一、在经营资格方面,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条例》实施后,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
二、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细化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
三、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维修、参展等活动,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0/content_69814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