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欧盟正式将内分泌干扰物作为一种危害类别加入到CLP法规(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欧盟法规(EC)第1272/2008号)。现在,欧盟提议将内分泌干扰物作为一种危害类别加入到GHS中。
中国专家建议小组委员会重新考虑将内分泌干扰物作为GHS中的一种危害类别,理由如下:
首先,内分泌干扰是一种可能导致不良效应的作用方式,而不是不良效应本身。GHS的初衷是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分类和标签系统,用于分类、归类和传达危害,以提高意识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保护利益相关者。主要关注点是暴露后预期的危险效应(例如,对眼睛的腐蚀性或吸入途径的急性毒性)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GHS专注于分类和传达有害效应,无论它们是如何引起的。引发危险效应的作用方式不应是GHS关注的焦点,对非专家来说也不具有信息性。内分泌干扰可能导致的危害已经被现有的GHS危害类别所涵盖(例如,生殖毒性、特定靶器官毒性等)。然而,例如生殖毒性是否由内分泌干扰引起,并不会改变危害本身。通过添加内分泌干扰物作为一种危害类别,实际上改变了基于效应的分类系统“原则”。
其次,将内分泌干扰物作为一种危害类别可能导致双重分类,从而损害危害传达的清晰性。例如,一种物质可能因内分泌干扰而具有生殖毒性。通过同时使用生殖毒性和内分泌干扰物的危害声明,UC实际上用两种说法描述同一件事。而且,这似乎不会提高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水平,反而可能引起危害传达的混淆。
最后,UC评估内分泌干扰的科学和技术仍在发展中,但将内分泌干扰物作为一种危害类别纳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提出的内分泌干扰评估标准不充分,缺乏有效和可靠的标准化测试方法,其作用机制是假设性的,有待理解。由于科学的不足和标准的缺乏严谨性,实施分类标准往往比必要的更严格。例如,欧盟CLP法规中使用的内分泌干扰评估标准偏离了世界卫生组织对内分泌干扰物的定义,允许在缺乏整个有机体显著不良效应的证据的情况下,将化学物质分类为内分泌干扰物,第2类。而且,欧盟委员会在CLP影响评估中假设,根据CLP法规,9%的REACH注册化学品将被分类为内分泌干扰物。在没有为健康和环境提供额外保护的情况下,使用尚不成熟的科学将如此大量的化学品分类为危险品,这真的明智吗?在这个主题上知识和信息的差异是否会加剧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不平等,违背GHS背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因此,中国专家邀请小组委员会重新评估将内分泌干扰物作为新危害类别纳入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