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4日,中国台湾环保署发布《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数据表管理办法》修订版。修订内容包括增订容器、包装最小标示尺寸规范;调整劳动部规定化学物质标示规定格式,叙明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危害成分揭露方式等等。
参考欧盟等国际管理规定,环保署修正容器、包装标示尺寸,依据容积大小区分4个级距,最小标示尺寸应由纸张A5大小逐级减半。制造或输入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从业者应确保容器、包装标示尺寸不小于规范大小,供用户清楚阅读危害信息。 假如是面积等特殊因素,得使用折叠式标签、悬挂式标签或以外包装标示。
环保署表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应依国家标准CNS 15030判断其危害分类,并标示对应的危害信息; 若含达管制浓度以上的毒性或关注化学物质,容器、包装标示及公告板中危害成分需额外揭露英文名称、CAS号、所含重量百分比浓度、并依公告类别加注“毒性化学物质”或“关注化学物质”字样;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经判断不符合任何危害分类,经本次修正,得仅标示名称、危害成分、警语或其他补充信息、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
另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应依个别物质公告规定,标示警语或其他补充信息; 环保署依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不同特性、不同管理目的,将另行公告其他应标示文字或图标内容,例如:笑气因不当滥用问题公告为关注化学物质,为达警示目的应标示“限工业用、禁止吸食”。
此次修正案第三条及第四条将于2023年10月31日实施(给予从业者一年施行缓冲期),其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数据表管理办法》修订条文对照表
修订条文 |
现行条文 |
第三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容器、包装,应符合标准CNS 15030所定分类、标示要项,并依附表格式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一、危害图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红色粗框正方形,内为黑色象徵符号,大小以能辨识清楚为度。 二、内容: (一)名称。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达管制浓度以上之成分,应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名称(中英文)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标示,并加注毒性化学物质或关注化学物质字样及所含该物质重量百分比。 (三)警示语。 (四)危害警告信息。 (五)危害防范措施。 (六)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因其物质危害特性未能依标准CNS15030所定之分类、标示要项规定标示者,得仅标示名称、危害成分及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 第一项容器、包装容积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仅标示名称、危害图式及警示语。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除依前三项规定标示外,并应依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列管关注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规定标示警语或补充信息。 |
第三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的容器、包装,应符合标准CNS 15030所定分类、标示要项,并依附表格式明显标示下列事项: 一、危害图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红色粗框正方形,内为黑色象徵符号,大小以能辨识清楚为度。 二、内容: (一)名称。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达管制浓度以上之成分,应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名称(中英文)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标示,并加注毒性化学物质或关注化学物质字样及所含该物质重量百分比(w/w)。 (三)警示语或警语。 (四)危害警告信息。 (五)危害防范措施。 (六)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 前项标示如其物质 危害特性不符合标准CNS15030规定之分类归类者,得仅标示前项第二款事项。 第一项容器、包装容积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仅标示名称、危害图式及警示语。 |
第四条 容器、包装标示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容积未超过三公升者,不得小于五十二毫米乘以七十四毫米。 二、容积超过三公升而未超过五十公升者,不得小于七十四毫米乘以一百零五毫米。 三、容积超过五十公升而未超过五百公升者,不得小于一百零五毫米乘以一百四十八毫米。 四、容积超过五百公升者,不得小于一百四十八毫米乘以二百一十毫米。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因面积、外型或材质等特殊因素,致依前条规定标示显有困难者,得使用折叠式标签、悬挂式标签或外包装标示等显著方式代之,并附于容器、包装上,标示尺寸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 |
第四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容器、包装,因面积、外型或材质等特殊因素,致依前条规定标示显有困难者,得使用折叠式标签、悬挂式标签或外包装标示等显著方式代之,并附于容器、包装上。 |
第九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运作场所及设施应制作公告板,置于明显易见处,并摘要标示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之危害图式、名称、危害成分、警示语、危害警告信息、危害防范措施及警语或补充信息。 同一运作场所运作多种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者,得于同一公告板书写各项标示内容;前项危害警告信息及危害防范措施之各项内容如有相同者,得合并书写。 运作场所及设施依前二项设置之公告板及标示内容,与其他法令规范相同者,得合并设置。 |
第九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 物质之运作场所及设施应制作公告板,置于明 显易见处,并摘要标示下列事项: 一、毒性化学物质及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关注化学物质(以下简称具危害性害性关注化学物质)之运作场所及设施: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危害图式、名称、危害成分、警示语或警语、危害警告信息及危害防范措施。 二、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及设施: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危害图式、名称、危害成分、警示语或警语。同一运作场所运作多种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者,得于同一公告板书写各项标示内容;前项危害警告信息及危害防范措施之各项内容如有相同者,得合并书写。运作场所及设施依前二项设置之公告板及标示内容,与其他法令规范相同者,得合并设置。 |
第十条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运作场所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条规定标示: 一、经依本法规定申请废弃之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其暂存场所。 二、暂时放置海运、空运装卸不特定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仓库,已标示危险品仓库等字样。 三、仅供试验、研究、教育用途且运作量低于分级运作量,于运作场所各出入地点已标示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场所、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或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之字样。 |
第十条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之运作场所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条规定标示: 一、经依本法规定申请废弃之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其暂存场所。 二、暂时放置海运、空运装卸不特定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仓库,已标示危险品仓库等字样。 三、仅供试验、研究、教育用途且运作量低于分级运作量,于运作场所各出入地点已标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之字样。 |
第十四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如为混合物者,应依其混合后之毒理及危害性,制作安全资料表,并予标示。前项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应列出其危害成分之化学名称,其毒理及其他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已作整体测试者,依整体测试结果。 二、未作整体测试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环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学资料佐证外,应依标准CNS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之混合物分类标准规定;对于燃烧、爆炸及反应性等物理危害性,应使用有科学根据的资料,评估其物理危害。 |
第十四条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如为混合物者,应依其混合后之毒理及危害性,制作安全资料表,并予标示。前项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应列出其主要成分之化学名称,其毒理及其他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已作整体测试者,依整体测试结果。 二、未作整体测试者,其健康危害性及环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学资料佐证外,应依标准CNS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之混合物分类标准规定;对于燃烧、爆炸及反应性等物理危害性,应使用有科学根据的资料,评估其物理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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