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污染物治理目标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目标是一致的。”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彭政在2月28日第二期新污染物论坛中介绍了重点管控新污染清单中POPs类新污染物现状和管控要求。
“过去UC履约,一方面是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以外促内’。现在随着中国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国内与国际环境关注议题日趋一致,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将促使改善国内生态环境质量和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及履约形成合力,为推动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彭政说。
POPs类占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71%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中,共有14种(类)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其中1—9(类)与第14类都均为POPs类,占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71%。”2月28日,彭政在新污染物论坛中表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物质管控的成熟经验可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POPs的危害越来越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采取全球行动。
中国是首批公约签署国。自2001年5月签约以来,我国严格落实公约各项责任和义务,POPs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例如,我国全面淘汰了六溴环十二烷、硫丹等20种POPs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停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生产并严格限制其使用。清理处置历史遗留的上百个点位10万余吨POPs废物,提前7年完成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下线和处置的履约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履约工作为新污染物治理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产生良好的引导效果;新污染物治理将推动公约管控POPs物质加速淘汰,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履约工作。”彭政说。
履约推动市场完成自行替代,加速POPs淘汰
“新污染物治理与POPs治理思路是一致的,即——筛、评、控制和审查、管控、预防。”彭政说。
记者了解到,《公约》的运行机制,首先是缔约方提出应增列入《公约》物质的相关提案,这一提案会被POPs公约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随后按照附件D进行POPs特性鉴别,即审查这一物质是否符合持久性、毒性和生物蓄积性;按照附件E进行风险评价报告(也称为风险简报),即评价是否会因其远距离环境迁移而对人体健康和(或)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按照附件F进行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即评价该物质是否有相应替代品、污染管控措施等等。
待附件F通过后,缔约方就会进行投票(称为协商一致),最终这一物质才会增列至公约附件。
在我国,新增列POPs物质的修正案还需提交至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通过,公约新增列POPs的管控要求才对我国正式生效。
“由于我国加入了《公约》,一些物质尚未进行国际批约或在我国尚未通过审议时,市场会依照预期,进行相关物质的自我淘汰。”彭政表示。
“例如有的企业是外向型出口型,市场会倒逼着企业必须完成替代。再例如,一些国内积极进行高质量转型的企业,自己就提前进行替代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国家尚未管控时,市场的替代转换行为就已经发生了。”彭政在会后告诉记者。
我国新污染物管控进一步 强化市场预期
《清单》中,第九类为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以下简称得克隆)。
《清单》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得克隆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同时,对相关废弃物处置作出要求。
得克隆尚未在《公约》增列,预计今年将在缔约方大会中讨论增列。但目前,我国已将其列为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开始管控。
“实际上是UC走在公约之前了。”彭政评价。
据了解,得克隆是一个小众的物质,由于其用途主要是阻燃剂,一旦有替代品,比较容易实现淘汰。
但是例如《清单》中的第二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尽管上游企业数量不多,前端产量不大,但产业链下游广泛,例如锂电池中的粘合剂,太阳能光伏背板等,因而影响较大,管控难度高。
彭政认为,即使是这种情况,由于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之《清单》的实施,市场的预期会进一步强化,形成良好倒逼机制。
“尽管《公约》中的这一类物质管控在我国尚未生效,但是行业已经在迅速行动了,而且现在《清单》里有明确的淘汰时间,大家都有预期。”彭政说,这意味着UC的履约工作逐步在往前走。“大的逻辑是,UC在批约生效时,国内管控措施就已经到位了,而不是以前的等待批约后才开始‘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