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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企业请注意!《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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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3日,商务部发布了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目录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新增物质可通过文末官方链接进行查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即2024年5月1日),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企业请注意!

根据《规定》,现整理相关义务如下(下述义务仅针对于出口《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

1. 拟出口时,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口时向海关交验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申请时所需书面材料如下:

(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

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

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同一申请

最多分批不超过 12 次。

3、应接受国际核查制度。

相关处罚

若未经许可擅自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件的,依照《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需要的企业可化规通法规数据库免费查看《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中国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可通过化规通GCIS免费进行查询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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