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张家港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江苏某汽车有限公司为逃避监管,将厢式货车车厢非法改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对停放在该公司停车场的一辆厢式货车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厢式货车车厢内储存有模具树脂、白色喷射胶衣、触变预促邻苯型不饱和聚酯树脂等化学品共计985公斤,根据上述3类化学品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闪点分别为31℃、32℃、33℃,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确定上述化学品均属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该厢式货车车厢属于密闭空间,车厢内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无通风设施、温度计和避雷设施,不具备储存相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其周边停驻较多车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后经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一次性购买了超量的危险化学品,远超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允许的储存量,为逃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遂将用于车间生产使用的部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该公司一辆普通厢式货车车厢内,为逃避监管部门追查。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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