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9月26日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3年10月31日,共收到600余条反馈意见。
2014年国家安监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召开了两次工作组会议,针对社会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讨论,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内容各部门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1月已进入部委会签程序。
新《危险化学品目录》条目约2800多种,危险化学品类别范围(又称积木块原则)保持不变,与GHS 第4修订版(2011)相比较,未采纳:爆炸物类别1.5、1.6;气溶胶类别2、3;易燃液体类别4;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F、G型;有机过氧化物G型;急性毒性类别4、5;皮肤腐蚀/刺激类别3;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分类3、长期危害类别4。纳入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将包括: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目录、剧毒化学品等。
变化比较明显的条目主要是农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法函[2014]31号)的意见,标“*”的农药物质将删除“*”号,实行统一管理。此外,环保部添加了几种国际公约物质。
条目“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及其他制品[闭杯闪点≤60℃]”修改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其他制品[闭杯闪点≤60℃]”;增加表注,并在表注中说明“‘闪点 高于35℃,但不超过60℃的液体如果在持续燃烧性试验中得到否定结果,则可将其视为非易燃液体。不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以明确管理范围”。
删除“活性炭”;“气溶胶”将改为“气溶胶(又称气雾剂)”;“柴油”改为“柴油[闭杯闪点≤60℃]”;“溶剂油”将改为“溶剂油[闭杯闪点≤60℃]”;
新《危险化学品目录》发布后,将会出台对应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指南文件。如下图所示:指南文件中包含UN号、危险性类别、警示词、危险性说明等条目。根据指南文件,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更好的完成产品的系统填报工作。
品名 | 别名 | 英文名 | CAS号 | UN号 | 危险性类别 | 标志 | 警示词 | 危险性说明 |
盐酸 | 氢氯酸 | Hydrochloric acid | 7647-01-0 | 1789 | 腐蚀品 | 危险 |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企业需要进行危险性鉴定工作:(1)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危险性的组分,且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2)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发现有新的危险性的化学品。
对于上述产品,企业需要尽快明确产品的分类,根据产品的分类,结合相关要求,尽快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