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明确了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规定,要求规范铁路运输条件,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铁路运输服务保障,同时,提出了推进政策贯彻落实的要求。
消费型锂电池货物范围:
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机、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电动玩具、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货物,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铁危编号为91042、91043、91045、91046。
铁路运输规定:
-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标准,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 铁路运输时,可由承托双方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联运时,还应当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
- 属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2所列范围的消费型锂电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现破损、回收或者处理的锂电池等),不应通过铁路运输。
此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专家组(DGP)近期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使用装有锂电池的数据记录仪和货物跟踪设备:
- 锂离子电池(组)的能量额定值不超过20Wh;
- 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大于1g;
- 锂金属电池组的总锂含量不大于2g;
- 数据记录仪或货物跟踪设备的数量不得超过用于跟踪特定货物或收集其数据所需的数量;
- 数据记录仪或货物跟踪设备必须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的冲击和负载;
- 设备不能产生危险的热量;
- 设备必须符合电磁辐射的标准,以确保设备运行不会干扰飞机系统。
注:此豁免不适用于按照包装指令967或970的规定将数据记录仪或货物跟踪设备作为独立托运货物的情况。
这一规定将会纳入2025-2026年版《危险货物空运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
附录: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
特殊规定78、79、72
78. 应满足以下全部要求:
a)经验证,每个电池或电池组的类型均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3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要求。
b)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其设计本身可防止爆裂。
c)每个电池和电池组都装有有效的防外部短路装置。
d)每个由多个电池或电池系列并联而成的电池组应采用有效的方法进行装配(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以在必要时防止危险的逆向电流。
e)同时含有锂金属电池和可充电锂离子电池的锂电池组,在设计上不能进行外部充电,这类电池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仅可从锂金属电池为可充电的锂离子电池充电;
2)从设计上排除了可充电锂离子电池过度充电;
3)电池组按不可充电电池组进行过试验;
4)电池组中的每个电池的类型均应符合各自类型相应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3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要求。
f)除装在设备(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外,2003年6月30日以后制造的电池或电池组,其制造商和出厂后的销售商应提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7修订版)第3部分第38.3节第38.3.5段规定的试验简介。
79. 在满足特殊规定78的要求情况下,电池或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a)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小于或等于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小于或等于20Wh。
b)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小于或等于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小于或等于100Wh。锂离子电池组应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
c)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之外,应使用内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应放置在坚固的外包装内。
d)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工作状态的装置,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当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外包装,包装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相当的保护。
e)每个包装件都应粘贴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22修订版)第5.2.1.9节规定的锂电池标记。
以下情况除外:
1)包装件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
2)包装件内只有小于或等于4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2个电池组,每批货物的包装件小于或等于2个。
f)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m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g)每个包装件总重不应超过30kg,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情况除外。
h)在货运单据上注明“品名(铁危编号),符合特殊规定79,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满足本条特殊规定时不需再满足特殊规定1。
72. 不应运输下列锂电池:安全性有缺陷的锂电池;出现破损、会造成潜在受热、火灾或短路的锂电池(如,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锂电池);废锂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运输的锂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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