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 台湾地区修订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签及SDS管理规定
2022-07-27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瑞旭集团
2022年7月21日,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公布了《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修正条文第三条
1、第二项第二条中对危害成分应分别加注“毒性化学物质”或“关注化学物质”字样。2、删除重量百分比单位以(w/w)表示的写法,运作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重量百分比的表达方式。3、按照CNS 15030所规定的标签要素规范本制度下的用语,将“警语”二字去除。4、CNS 15030下分类为无危害性的物质,不需要标识出危险性象形图、警示语、危害警示信息及防范说明等内容。仅需标示出名称,危害成分,制造者、输入者或供应者名称、地址及电话。5、新增第四项要求—“前三項規定外,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例如关注化学物质一氧化二氮(笑气),应标示出“限工业用、禁止吸食”的警语。
修正条文第四条
结合现状,为准确传递危害性并能清晰可辨,同时参照欧盟CLP法规第31条规定的内容,新增加了对容器包装尺寸的要求。
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困难者可采取折叠式标签、悬挂式标签者外包装标签等,标签尺寸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修
正条文第九条
依据CNS 15030判定分类、标签要素等。对应着修改了与第三条第四项内容对应的内容。
修正条文第十条
与修正条文第三条相呼应,修订了本条下第三款描述。应根据实际运作情形标示“毒性化学物质运作场所”或“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如同时运作毒性化学物质及关注化学物质,则合并标示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运作场所”。
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以上修正条文第三条和第四条将于2023年8月31日起实施,即缓冲期为期一年。其余修正条文自2022年7月21日起生效。
瑞旭点评
台湾地区的《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标示与安全资料表管理办法》修订后,对标签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需要引起企业注意。变化比较大的属于对标签尺寸要求,企业需要根据该要求,及时更新制作符合标准的标签;需要及时查询产品中的组分是否列入毒性化学物质清单或关注化学物质,如果是,应在标签上显示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字样。对于无分类的物质,标签信息可以简化,省略GHS信息部分。于其他应列明的警语或补充信息,比如关注化学物质法规要求的警语也应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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