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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泰国强制销毁该国内剩余PFOA和相关物质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泰国工业工程部(DIW)于2023年2月28日在《皇家公报》上发布了“关于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经营者通知工业部门有关物质的库存量和处理完成情况。政府已发布有关危险物质清单,其中列出了8种相关化合物。依据《危险物质法》,这些危险物质的生产、进口和持有都被禁止。规定自《皇家公报》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开始生效。

以下8种物质被划入清单内4类危险物质:

  • 全氟辛酸,CAS号335-67-1
  • 全氟辛酸铵,CAS号3825-26-1
  • 全氟辛酸钠,CAS号335-95-5
  • 全氟辛酸钾,CAS号2395-00-8
  • 全氟辛酸银,CAS号335-93-3
  • 全氟辛酰氯,CAS号335-66-0
  • 全氟辛酸甲酯,CAS号376-27-2
  • 全氟辛酸乙酯,CAS号3108-24-5

上述危险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人应在2023年4月18日之前,根据《危险物质数量报告和危险物质销毁计划》格式 (Vor Or./OrKor. 33),向工业部门提交剩余存量和处理完成计划。

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人应报告残留危险物质的数量,在2023年6月19日之前在特殊的危险物质焚化炉中消除这些物质,向工业部门提交销毁证明(Vor Or./Or Kor. 34格式)。

制造商、进口商或持有人不同意按照上述命令进行处理的,可以在十五天内向工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违反规定的将面临最多六个月监禁、最高罚款五万泰铢或同时判处这两种处罚。

具体内容和提交格式可查看《皇家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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