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是指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严格监控、管制的、可以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共包含4类,相比受严格监管的1-3类以外,第4类监控化学品范围更广。国家禁化武办编制了《部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版)》及其索引,共收录了8939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那么该如何判定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第4类监控化学品?第4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又需要满足哪些义务?瑞旭集团总结一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4类监控化学品的定义及判定
依据《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是指除碳的氧化物(如CO、CO2)、硫化物(如CS2)和金属碳酸盐(如NaCO3、CaCO3)以外的所有碳化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此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除上面产品以外产品分子式中含有碳和磷或硫或氟中任何一个原子的产品。
第1、2、3和4类监控化学品均可通过瑞旭集团旗下化规通免费查询地址进行确认:化规通),还需注意:
- 低聚物、聚合物、只含有碳和金属的化学品不属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但聚合物的单体属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 含磷、硫、氟但不含碳的无机化学品(例如硫酸),不属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相关管控法规和指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主管部门
-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 各级化武办
相关义务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义务主要涉及生产企业,经营/使用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则需根据属地要求进行数据申报,如填写《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此外,在进出口环节,《条例》与《细则》中并未指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义务要求,即无需申报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具体义务可参照如下:
1、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应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
2、 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4、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5、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Tips:
1) 特殊豁免情况:仅通过生物提取方式、没有经过化学合成步骤获得的化学品无需进行年度宣布。
2) 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判定,可利用化规通免费查询地址进行确认:化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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