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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应急局、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储运环节管理的通告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

为切实加强本市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储运环节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市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承运人、收发货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资质及相关运输信息的查验义务,留存相关单证并做好台账以备核查,发现问题立即向属地交通、应急、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本市实施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数字化监管,建立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管理系统(下称“ 危货运输管理系统 ”,)用于日常监管。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交通部门的道口查验工作由危货运输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的查验替代。

三、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包括起讫地一方在上海),推荐使用《上海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合同》(示范文本,可从危货运输管理系统免费下载)。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托运清单,清单中应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托运人应查验承运人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运输合同一并留存,并在危货运输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承运人的“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营运考评”等级,以规避安全风险。

四、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要求托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材料,复印后与运输合同一并留存,并应通过危货运输管理系统查验确认发货单位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五、承运人在运输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前应按规定报送“电子运单”,报送时应规范填写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品名、UN编号、危险化学品CAS号、收发货单位名称全称。承运人制作的电子运单应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并妥善保存。

六、在本市从事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外省市承运人,如连续在本市经营运输三个月以上(收、发货地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向市道路运输局办理备案;如起讫地一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接受危货运输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的查验,不再使用市道路运输局网站查验。

七、危货运输管理系统通过交通运输部电子运单交互系统收集汇总本市注册登记和在本市运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电子运单信息。系统自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资质信息、运输信息等进行比对、核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运单及相关数据由系统推送至相应的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对查验不符合要求、填报不规范的电子运单及相关数据,系统不予推送,由相关承运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方予推送。

八、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前,应按规定登录危货运输管理系统对承运的车辆、人员、罐体、运单等信息进行“五必查”,完成系统中查验流程的,方可允许承运车辆进入作业区域,为其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系统内没有查验信息的、或未通过查验流程的承运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域,装货人不得为其充装或者装载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并将未通过的查验事项及原因在系统内标注。承运人应积极配合装货“五必查”。

九、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要求,有违反上述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内的执法监督。

十、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向行业内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热线咨询电话等信息服务。

本通告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应急局、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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