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称“公约”)发布了“年度证书”模板,“年度证书”的概念在公约第3条规定之下。按照公约第3条2(b)
(iii)规定:
向并非本公约缔约方、但已向出口缔约方提供了一份年度证书的国家出口。此种证书应具体列明所涉化学品的拟议用途,并表明该进口国家针对所进口的此种化学品承诺:
a.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排放,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b. 遵守第6条第1款的规定;和
c. 酌情遵守附件B第二部分第2款的规定。
此种证书中还应包括任何适当的辅助性文件,诸如立法、规章、行政或政策指南等。出口缔约方应自收到该证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将之转交秘书处。
(c) 如附件A所列某一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之特定豁免对于某一缔约方已不再有效,则不得从该缔约方出口此种化学品,除非其目的是按第6条第1款(d)项规定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
(d) 为本款的目的,“非本公约缔约方国家”一语,就某一特定化学品而言,应包括那些尚未同意就该化学品受本公约约束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证书模板由三方面组成:
●第一部分:通用信息要求,要求企业填写物质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和地址
●第二部分:化学品预期用途
●第三部分:承诺内容,包括
·承诺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和抑制化学品暴露,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承诺符合公约第6条第1章的规定
·承诺在适当的情况下符合附件A和附件B第2章的规定
目前,这个“年度证书”模板尚供临时使用,将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六次会议上得到最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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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公约新闻发布